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孙德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摘要:覃华、李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廖涛、冯涛、徐洁玲、孔宪银、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后赵屯、

孙德平与{委员会2}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平,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滨河路888号。
  
  委托代理人{覃0X},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1X},辽宁沈阳国兴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员会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廖3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4X},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5X},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孔6X},男,满族,住{地址:1}
  
  上诉人孙德平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5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德平的委托代理人{覃0X}{李1X},被上诉人{委员会2}(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冯4X}{徐5X},原审第三人{孔6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名称为“平压平往复式压痕切线机”的第02273311.6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6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月8日,专利权人为孙德平。2004年4月22日,{孔6X}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审中依职权引入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作为无效理由对本专利进行审查。2006年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0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049号决定),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为由宣告本专利无效。孙德平不服第8049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