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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杰与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李金钟、苑铁东、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65弄6号4号楼2B、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38号院3号楼4单元7号、

张华杰与{公司0}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高民终字第5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杰,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后薛各庄村兴盛大街2号。
  委托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李1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2X},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地址:1}
  
  上诉人张华杰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5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华杰又以与被上诉人{公司0}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华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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