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鹏、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李金钟、苑铁东、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365弄6号4号楼2B、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民安路38号院3号楼4单元7号、
洪涛与{公司1}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高民终字第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涛,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北彩村东一路1号。
委托代理人
{高0X},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李2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苑3X},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
{地址:1}。
上诉人洪涛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洪涛又以与被上诉人
{公司1}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