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刚、杜军、白金库、陈林、翟颖生、谭湘君、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里五区5号楼104号、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73号东侧、北京市宣武区椿树园15号楼5单元301号、
杭州海久电池有限公司与{白2X}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海久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半山镇石塘村。
法定代表人
{陈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杜1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白2X},男,汉族,1946年6月7日出生,中国兵器装备研究院工程师,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陈3X},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万山商行,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翟4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谭5X},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该商行职员,住
{地址:2}。
上诉人杭州海久电池有限公司(简称海久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6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2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杜1X},被上诉人
{白2X}及其委托代理人
{陈3X},原审被告北京市万山商行(简称万山商行)的委托代理人谭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白2X}是“蓄电池槽、盖密封自锁结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4年4月6日,
{白2X}经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公证,购买了一套“海久”牌蓄电池,并取得盖有万山商行印章的发票。上述蓄电池具有与“蓄电池槽、盖密封自锁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凸柱和凹槽。万山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蓄电池的合法来源。海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生产上述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