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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确权纠纷上诉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广义公司主张“粉磨力产生装置”、“上下机壳之间的联结手段”、“磨面与磨辊之间间隙调节的技术手段”特别是“磨辊和磨盘磨面倾斜设置”均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均应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磨辊与磨盘直接接触而导致的不能适应不同粒度大小的物料以及当有大粒度的杂铁等异物进入磨合面时导致的磨辊和磨盘严重磨损。而技术特征“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基本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具体技术措施,该技术特征已经使本专利明显区别于其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技术方案,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粉磨力产生装置”和“上下机壳之间的联结手段”均是辊式磨机所必然具备的,但是它们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无必然的直接联系,并非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在权利要求书中省略。“磨辊倾斜设置”是为了延长物料被碾磨的时间,从而提高磨碎效率和作业产量,该技术特征属于优选的特征,其所要达到的是更好的技术效果,而不是本专利基本发明目的所要求的,故不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证据1公开了一种立式的粉磨机,将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中磨辊位于磨盘的上方,证据1中磨辊位于磨环的内侧;(2)本专利中支架由皮带轮驱动,证据1中支架由齿轮驱动;(3)本专利中出料套管位于下机壳的下面,证据1中出料是通过旋风收集器由上端排出;(4)证据1中未涉及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具有可调节的间隙。证据1中“……把原料向下导入碾磨环和磨辊中间。”的表述并未公开碾磨环与磨辊之间的间隙是可调节的。广义公司主张将证据1的技术方案与人们所熟知的石碾子结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作为一种磨碎工具,石碾子给出的启示仅仅是物料在磨辊自身重力作用下和磨盘之间的相互运动可以磨碎物料,证据1与公知的石碾子结合,也没有披露区别特征(4)即“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具有可调节的间隙”,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与公知的石碾子结合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技术特征能够产生减少机械磨损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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