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7581号决定。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广义公司不再坚持其主张的本专利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无效理由,并且仅以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石碾子)、证据1与证据6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第7581号决定、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文本、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证据6、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
专利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案中,在原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有“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的文字表述,但在本专利公开文本记载的三个实施例中磨辊均在弹性机构的弹性力作用下向磨盘施加压力。调节螺钉可以调节磨辊与磨盘之间的间隙为一预置间隙,以适应不同粒度大小的物料进入磨合面并磨碎;当辊式磨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磨辊与磨盘之间存在有均匀的物料,在物料粒度大于预置间隙时,磨辊在上述弹性力作用下压在物料上,物料压在磨盘上,此时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的间隙大于预置间隙;当辊式磨机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时,即当有粒度过大的杂铁等不可粉碎的物料进入磨合面时,由于该物料的进入将克服上述弹性力而迫使下机壳下移并偏转,从而使得物料通过而不会出现卡死现象,此时由于下机壳的下移或偏转,而在磨辊与物料之间存在瞬间较大的间隙。在以上三种工作状态中,磨辊与磨盘之间的间隙既可以通过调节螺钉来主动调节,也可以根据物料的粒度大小通过位于上、下机壳之间的弹性机构所产生的弹性力而使下机壳下移并偏转而发生相对移动,或者通过位于磨辊与支架之间的弹性装置所产生的弹性力使磨辊在一定范围内摆动,或者通过装在支架和磨辊之间的主轴上的弹性机构所产生的弹性力迫使磨辊下移来被动调节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的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这一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是对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广义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
专利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