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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确权纠纷上诉案
     广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7581号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磨盘的磨面与磨辊之间存在可调节的间隙而构成间隙式磨合面”这一技术特征超出了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之总和首先必须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次还必须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结构不合理,产量低、磨碎效果差,体积大,振动大,噪音大,使用寿命短”,而且这些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并列的,并无主次或“基本”与“非基本”之分。因此,凡是实现上述各项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均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磨辊和磨盘磨面之间构成的间隙式磨合面”显然只能达到“使磨辊的转速高,作业产量高”的目的,而要达到发明目的中的“使物料磨碎时间长,磨碎效果好”的目的,只能靠“磨辊和磨盘磨面倾斜设置”这一特征才能实现,也就是现有权利要求2的内容应当记入权利要求1。3、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首先,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二者均采用磨辊和磨盘作为粉磨介质。证据1是一种立式磨机,其磨辊与磨盘间也存在“可调节的间隙”,在证据1就有“把原料向下导入碾磨环和磨辊之间”的描述,这至少说明磨环与磨辊之间存在被动可调的间隙, 而石碾就是一种磨辊与磨盘设置“可调节的间隙”的磨机,这种间隙至少是“被动可调”。另外,根据证据6说明书的记载,其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完全一样。在证据1已有充足的理由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只是没有明确阐述预设间隙的手段的前提下,再加上证据6与涉案专利几乎没有区别的事实,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道在磨辊与磨盘间设置可调节的间隙,足以否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郝6X}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郝6X}于1994年4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辊式磨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94110912.7,2000年8月2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郝6X}。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包含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8项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3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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