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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确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夏纪勇、宁星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廖涛、宋鸣镝、郭健国、郝志刚、刘熙、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北栋201房、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广济桥鸿园小区3栋402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堂坡省知识产权局宿舍南栋201号、

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与{委员会2}发明专利权确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高行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东屯渡。
  
  法定代表人{夏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1X},男,汉族,1942年3月25日出生,长沙星耀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委员会2},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廖3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4X},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5X},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郝6X},男,汉族,1954年3月3日出生,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刘7X},男,汉族,1955年1月31日出生,住{地址:3}
  
  上诉人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义公司)因发明专利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7年1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0X}、委托代理人{宁1X},被上诉人{委员会2}(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宋4X}{郭5X},原审第三人{郝6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7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专利号为94110912.7、名称为“辊式磨机”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广义公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据。针对广义公司的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0月24日做出第75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581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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