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连勤诉天津市泰冠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在本案中,原告张连勤提交了被告泰冠公司制作的名称为《空心楼板专用填充管》宣传材料一份,其中包括产品技术参数以及地铁5号线太平庄车辆段和北京奥运会射击馆施工图片。原告张连勤认为,北京奥运会射击馆是京宁公司实施本专利的施工项目,并非被告泰冠公司施工。从其中的图片看,被控侵权产品与本专利产品技术特征一致,落入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泰冠公司承认北京奥运会射击馆是京宁公司的施工项目,但认为使用北京奥运会射击馆施工图片的目的在于证明该公司产品与京宁公司产品适用领域相同。经查,地铁5号线-太平庄车辆段的施工图片显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加强层”,与庭审勘验情况一致,
  
  在本案中,原告张连勤主张侵权赔偿金额为6万元,为此提交了京宁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作为证据。张连勤认为上述合同的单价系主张赔偿的主要依据。被告泰冠公司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理性。经查,三份合同的标的物名称均为轻质管,合同单价并不一致。原告张连勤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轻质管即是本专利产品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权利授权公告文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控侵权产品、(2005)西证字第3278号公证书、宣传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原告张连勤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泰冠公司是否实施了本专利,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示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在本案中,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对多孔轻质材料填充体的结构给予了明确限定,即由“多孔材料”、“隔离层”和“加强层”组成。说明书和附图对“加强层”在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并对采用的技术手段也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因此,“加强层”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告张连勤关于“加强层”为附加技术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到了在一定条件下加强层可以取消,但这一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因此不应以说明书的这一记载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本专利相比缺少“加强层”,这一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在缺少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没有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张连勤专利权的侵犯。此外,被告泰冠公司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北京奥运射击馆项目施工图片的行为并非专利法十一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该行为是否为虚假宣传与张连勤无关。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对张连勤专利权的侵犯。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