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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泰冠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多孔轻质材料(简称被控侵权产品)系行业通用产品,与本专利相比在技术特征方面存在很大区别,未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此外,我公司使用宣传材料的行为,并不属于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实用新型专利(即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2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25日,专利号为ZL02293406.5,专利权人为原告张连勤。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其特征在于该填充体由多孔材料(1)、隔离层(2)、加强层(3)组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其特征在于在轻质多孔材料外是隔离层(2);隔离层的做法是涂刷或缠绕一层或数层隔离材料。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其特征在于在隔离层外周圈再安装加强层(3)。加强层由钢筋构成,形式有螺旋筋加强或钢筋笼加强。”
本专利说明书中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其主体成分为轻质多孔材料LPM,在主材外壁涂刷或缠绕一层或数层隔离材料,周圈再安装加强材料。这种填充体的特点是质量轻、造价低,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韧性、对钢筋混凝土无腐蚀作用。”说明书附图说明部分的图3和图4分别描述了螺旋筋加强图和钢筋笼加强图。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载明:“当轻质多孔材料强度较高或者施工现场能对填充管采取良好的保护措施时,加强层可以取消。”
2004年3月1日,原告张连勤许可案外人北京东方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京宁公司)实施本专利。
2005年10月31日,经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公证,原告张连勤的委托代理人{徐0X}在北京地铁5号线-太平庄车辆段工程工地取得被控侵权产品一块,并进行了拍照和封存。(2005)西证字第327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记录。庭审中,本院主持对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对公证处公证物品封存情况没有异议。勘验情况为: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本专利的多孔材料和隔离层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但缺少本专利的“加强层”技术特征。原告张连勤认为,“加强层”这一技术特征在一定条件下为本专利的附加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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