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徐焱、韩建宇、天津市泰冠建材工贸有限公司、鲁金宝、刘冀湘、张智宇、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号富润家园1楼1门2107室、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
张连勤诉{公司2}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830号
原告张连勤,女,1948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北京市长锋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20号楼9门702号。
委托代理人
{徐0X},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清华大学土建工程承包总公司员工,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韩1X},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鲁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刘4X},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5X},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连勤诉被告
{公司2}(简称泰冠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勤及其委托代理人
{徐0X}、
{韩1X}、被告泰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张5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连勤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专利局于2004年2月25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293406.5。被告泰冠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本专利产品,并由案外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用于北京地铁5号线-太平庄车辆段工程中。此外,泰冠公司在其散发的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捏造的施工工程业绩。泰冠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泰冠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本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