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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北京分部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刘道臣、谢兆敏、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易建刚、叶新平、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恩济庄2区北3号楼新洲商务大厦307号、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296号、

{公司5}{公司2}北京分部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公司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16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0X},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1X},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北京分部,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易3X},总经理。
  
  被告{公司2},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叶4X},董事长。
  
  原告{公司5}诉被告{公司2}北京分部、{公司2}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5}于200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公司2}北京分部、{公司2}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5}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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