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道臣、谢兆敏、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易建刚、叶新平、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恩济庄2区北3号楼新洲商务大厦307号、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296号、
{公司5}诉{公司2}北京分部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
{公司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16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刘0X},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谢1X},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北京分部,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易3X},总经理。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叶4X},董事长。
原告
{公司5}诉被告
{公司2}北京分部、
{公司2}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
{公司5}于200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
{公司2}北京分部、
{公司2}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
{公司5}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