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勤、崔晓光、佟佳睿、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竹、冀红梅、刘怀宇、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南沿34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A311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村甲80号院1号楼4门302号、
{公司7}诉{公司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
{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0241。
法定代表人
{李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崔1X},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佟2X},男,满族,1969年11月22日,
{公司7}职员,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李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冀5X},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刘6X},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
{公司3}职员,住
{地址:2}。
原告
{公司7}诉被告
{公司3}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7年3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4月9日,原告
{公司7}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
{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公司7}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