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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摘要:李勤、崔晓光、佟佳睿、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李竹、冀红梅、刘怀宇、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南沿34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A311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村甲80号院1号楼4门302号、

{公司7}{公司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北京友谊宾馆60241。
  
  法定代表人{李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1X},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佟2X},男,满族,1969年11月22日,{公司7}职员,住{地址:0}
  
  被告{公司3},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李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5X},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6X},男,汉族,1966年8月12日出生,{公司3}职员,住{地址:2}
  
  原告{公司7}诉被告{公司3}专利申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7年3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7年4月9日,原告{公司7}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公司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7}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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