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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诉{公司0}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2023号
原告李志刚,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新桥胡同3号。
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马1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2X},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3X},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4},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尹5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6X},女,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任公司职员,住
{地址:2}。
委托代理人
{刘7X},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任公司职员,住
{地址:3}。
原告李志刚诉被告
{公司0}、
{公司4}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志刚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
{公司0}、
{公司4}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李志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