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炜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曾学明、李伟、北京炜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新、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甲86号豪景大厦C座1001室、

{公司4}{公司2}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836号


  原告{公司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26号4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旭华。
  
  委托代理人{曾0X},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1X},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陈3X},总经理。
  
  本院于2007年2月7日受理原告{公司4}(简称思普瑞特公司)诉被告{公司2}(简称炜煌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后,被告炜煌公司在答辩期内就原告思普瑞特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打印机(微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0530146076.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思普瑞特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炜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思普瑞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4}撤回对被告{公司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公司4}负担(已交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