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曾学明、李伟、北京炜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新、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甲86号豪景大厦C座1001室、
{公司4}诉{公司2}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836号
原告
{公司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中路26号4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旭华。
委托代理人
{曾0X},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1X},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陈3X},总经理。
本院于2007年2月7日受理原告
{公司4}(简称思普瑞特公司)诉被告
{公司2}(简称炜煌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后,被告炜煌公司在答辩期内就原告思普瑞特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打印机(微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 200530146076.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思普瑞特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炜煌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思普瑞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公司4}撤回对被告
{公司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
{公司4}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