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兰德康、郭筱琦、北京中易电子公司、张泰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1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大厦六层、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诉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等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3689号
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南关路双翎院内。
法定代表人
{兰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郭1X},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张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郭1X},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瑞德蒙微软路(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被告
{公司4},住
{地址:1}。
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2}诉被告微软公司、
{公司4}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2}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微软公司、
{公司4}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2}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