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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王继强、刘道臣、谢兆敏、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孙继宏、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津沽路北宋庄道东(中铁18局内)、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塘汉公路14号、

{公司6}{公司3}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384号


  原告{公司6},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16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1X},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2X},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3},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李黎。
  
  被告{公司3}天津分公司,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李黎。
  
  被告{公司4},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孙5X},总经理。
  
  原告{公司6}诉被告{公司3}{公司3}天津分公司、{公司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6}于200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公司3}{公司3}天津分公司、{公司4}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6}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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