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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有议诉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捷、刘飞跃、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力成、李为、贾国伟、宁波市恒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翁庆芳、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二号景阳宏昌大厦5A01室、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直街181号、浙江省萧山市临浦镇屠家埭村、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188弄65号、

董有议诉{公司0}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5509号


  原告董有议,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100号附5号。
  委托代理人侯联昌,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黄1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2X},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3},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汪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5X},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6X},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公司3}法务部职员,住{地址:2}
  
  第三人{公司7},住{地址:3}
  
  法定代表人{翁8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5X},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有议诉被告{公司0}{公司3}、第三人{公司7}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于2006年3月7日自愿申请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准予其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0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原告董有议于2007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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