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盛世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捷、刘飞跃、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力成、李为、贾国伟、宁波市恒达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翁庆芳、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二号景阳宏昌大厦5A01室、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直街181号、浙江省萧山市临浦镇屠家埭村、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188弄65号、
董有议诉{公司0}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5509号
原告董有议,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深圳市华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100号附5号。
委托代理人侯联昌,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黄1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2X},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汪4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5X},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贾6X},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出生,
{公司3}法务部职员,住
{地址:2}。
第三人
{公司7},住
{地址:3}。
法定代表人
{翁8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5X},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有议诉被告
{公司0}、
{公司3}、第三人
{公司7}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第三人于2006年3月7日自愿申请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准予其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0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原告董有议于2007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