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段7X},区长。
委托代理人
{张8X},男,重庆市巴南区人事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
{郭9X},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刘明富等10人要求撤销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于200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2月2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2007年3月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明富、陈明安及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张8X}、
{郭9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2月25日,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刘明富等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认为原告等人不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不符合渝人[2003]33号规定的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10%的条件,不纳入享受提高退休费比例10%的范围。
原告刘明富等10人诉称,原告从参加工作起直至退休,一直担任基层农业水利技术员,属于农业科技推广人员,按照《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退休标准金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以上退休生活补贴。被告所作答复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的陈述违背客观事实且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对原告所作的答复意见合法,应予维持。其理由主要有:1、被告所作的《答复意见书》属被告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本案属人事争议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受理;3、原告不属《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所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应享受该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的待遇,被告所作答复意见符合巴南区的客观情况,符合重庆市的人事政策,没有与重庆市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