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忠明、黄亨华、张文华、钟其伦、刘世敏、杨德才、周维孝、段成刚、张橙华、郭燕、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仁流街30号、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鱼池坎街21号附7号、重庆市巴南区东泉镇玉滩村长田坎社、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新街294号、重庆市巴南区一品镇民兴路4号2-1、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天星街28号附2号、重庆市巴南区工农坡25号附5号、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圣东路1号5幢3单元4-2号、重庆市巴南区丰盛镇响水街67号附2号、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80号、
向永富等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退休金纠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渝五中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向永富,男,194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惠西路61号2-1号。
原告
{周0X},男,194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原告
{黄1X},男,194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原告
{张2X},男,194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2}。
原告
{钟3X},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3}。
原告
{刘4X},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4}。
原告
{杨5X},男,194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5}。
原告
{周6X},男,194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6}。
原告及诉讼代表人刘明富,男,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7}。
原告及诉讼代表人陈明安,男,194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8}。
委托代理李俊,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
{地址: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