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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证人李茂昌的证词,证实以下事实:(一)2006年5月27日,李茂昌、郎国如、高美洲等人在工地食堂打麻将,旁边有一桌工人在喝酒,因他们喝酒的声音比较大并且使劲拍桌子,郎国如就看了他们一眼,对方有人就骂郎国如,郎国如回了一句,对方几个人冲过来抓住郎国如就打。(二)穿红衣服的涂料工想从左侧墙缝跑出去,李茂昌、郎国如、高美洲、徐志奎就冲上去把他围住,当时那个人就蹲在墙边,李茂昌看见高美洲拿起铁铲棒朝那个人头上猛击了几棒,那个人就抱着头蹲在墙角,很痛苦的样子,当时郎国如手上拿了根木凳,打没打那个穿红衣服的涂料工没太看清楚。(三)之前,郎国如还拿凳子打了一个涂料工的手臂。
15、被告人郎国如的供述,证实以下事实:(一)2006年5月27日,郎国如、高美洲等人在工地食堂打麻将,旁边有7、8个涂料工在喝酒,大约1点半,对方有人把凳子摔响了,食堂小妹进来看,郎国如把喝酒那桌看着,对方就有人骂郎国如,郎国如回了句,然后就有3、4个涂料工冲上来打,高美洲、徐志奎、李茂昌上来劝,结果6、7个涂料工连他们一起打,双方就用凳子、椅子混战起来。(二)郎国如拿一个圆型独凳打一个涂料工,那个工人手里没有东西,只是用手在挡;(三)郎国如看见一个穿红衣服的涂料工蹲在进门左侧墙角,高美洲、徐志奎、李茂昌站在他的旁边,郎国如就顺手拿了根圆凳子走过去用凳腿戳了那个人的肩部一下,然后看见有人拿木棒朝那人头上打了两棒,那个涂料工就蹲下去了。(四)郎国如当天穿白色带黑色花纹的短袖衬衣。
16、被告人高美洲的供述,证实以下事实:(一)2006年5月27日中午,高美洲、郎国如等人在工地食堂打麻将,旁边10米左右有7、8个喝酒的人,他们把凳子摔在地上,声音很响,高美洲等人就习惯性的看了一眼,结果对方就骂,然后依次走过来,郎国如回了句,他们就打郎国如,高美洲几个开始还在劝,结果对方喝醉了,连高美洲几个一起打,双方就混战起来。开始用拳脚,后来用椅子、凳子,高美洲头上挨了一瓶子后,就跑去拿了一个扫地用的铁铲冲回来,对着一个工人头上打了一下,把铁铲头打掉了。(二)穿红衣服的一个涂料工往左侧墙角跑,郎国如拿起高背木凳,用木凳的四条腿把涂料工叉住,然后打了一凳子,那个穿红衣服涂料工就蹲在墙角了,高美洲等人就冲过去把他围住,高美洲站在左侧,郎国如站在正面,高美洲拿起铁铲木棒朝那个人头上打去,打在左侧后脑,然后一棒打在左侧背上,涂料工就一下子跪在地上,双手伏地,郎国如高高举起高背木凳朝那个人头部砸去,砸了2、3下,接着高美洲又朝那个人头上右侧打了一棒,当时用了较大劲打的,打了后就觉得有点重,要出事。(三)、之前,郎国如还用凳子打了一个涂料工,后来听说把那个人的手打断了。(四)高美洲当天穿黑白条纹的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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