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郎国如等故意伤害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高新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国如,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石河村1组,身份证编号:513021197007120678。2006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毛娓、蒋志荣,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美洲,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高家坪50-14号,身份证编号:510403197508231719。2006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6)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国如、高美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国如及其辩护人蒋志荣,被告人高美洲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5月27日下午1时许,在本市高新西区西源大道顺江小区2标段食堂内,被告人高美洲、郎国如等人在打麻将时与同在食堂喝酒的李富才、王伟等人因口角发生相互殴斗。高美洲、郎国如使用铁铲木柄、椅凳击打和拳打脚踢等手段,致李富才颅顶骨凹陷性骨折、左顶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系重伤;郎国如使用板凳击打王伟左手臂,致其左肱骨骨折,经鉴定系轻伤。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挡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接警达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郎国如挡获及高美洲于次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情况。
2、被害人李富才的陈述,证实以下情况:(一)2006年5月27日中午,李富才和王伟、陈廷、陈东、刘波、杨东、陈均、韩晓波、陈军九名涂料工在顺江小区二标段工地食堂吃饭,在离李富才等人7、8米远的地方有四男二女在打麻将。当时陈廷摔响了一把椅子,旁边打麻将的就叫李富才等人声音小点,陈廷回了对方一句,并向他们走去,李富才等6人也跟着过去,对方一人先动手,然后双方混战起来。(二)李富才喝了酒打不赢想往外跑,但被对方四人围在食堂左下角用拳脚、木棍、凳子打,李富才感觉头部左边被打了一木棍,右边被打了一凳子,就蹲在地上,头上血就流出来了,然后感觉背上还被打了几下,后来李富才被韩晓波送到医院。(三)李富才不能陈述是谁击打的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