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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东等抢劫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彭仕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余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11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覃海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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