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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东等抢劫案
     指定辩护人{李1X},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0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及其法定代理人{周0X}、辩护人朱国领,被告人覃海艳,被告人胡晓琼及其指定辩护人{李1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6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等人纠集成伙,由覃海艳通过互联网引诱,约单身男子到偏僻地见面后趁机对其进行抢劫:
  
  2006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覃海艳、胡晓琼将受害人石荣约至武侯双楠小区''人人乐”超市门口对面后,将石带至武侯大道''欧艺酒店”后面的一条小巷内,预先埋伏在此的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以石荣勾引黄晓东的女友为由,对石进行殴打后,抢走其身上现金500元、一部摩托罗拉V180型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又威逼石荣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取走人民币1 600元,赃款被耗用。
  
  2006年7月10日凌晨零时许,覃海艳将受害人任永贤约至武侯大道双楠段''国际花园接待中心”旁的草坪处,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胡晓琼、余招预先在附近等候,以任永贤引诱黄晓东的女友为由,对任永贤进行殴打后,抢走其现金200元、一部中信翻盖手机、一枚戒指、一辆大江牌150摩托车及银行卡等物品。后并强迫任永贤说出密码,取走卡上现金200元;后将摩托车以600元销赃,赃款平分耗用。
  
  2006年7月14日22时许,覃海艳将受害人王建林约至永丰立交桥侧元通一巷''锦华医院”对面河边后,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埋伏在附近,以王建林勾引黄晓东的女朋友为由,对王建林进行殴打后,抢走其身上的现金100元、斯达康小灵通一部及身份证、建设银行卡等物品;后将小灵通以100元销赃,赃款平分耗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晓东、黄小林、彭仕强、余招、覃海艳、胡晓琼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建林、任永贤、石荣的陈述,挡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彭仕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上列被告人及相应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以上事实及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余招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余招认罪态度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人因与家人缺乏沟通,受社会不良影响而犯罪。请法庭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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