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本案并非产权权属纠纷,而是典型的房屋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忽视了该案的争讼性质,置上诉人长期独立、排他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基本事实于不顾,只看产权证这一形式要件,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裁决,并予以改判,撤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3631号民事裁定书;判令二被上诉人拆除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东乐路绿茵花园A4座天台屋面搭建的脚手架广告牌,并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
{蓝0X}、
{潘1X}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何继荣是否有权主张拆除绿茵花园A4座天台屋面广告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
{蓝0X}购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东乐路绿茵花园A4座七层701、702号住宅,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其后,
{蓝0X}经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在701、702号房阳台天面设立广告牌。
{蓝0X}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依法以多种形式使用其所有的房地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包括设立商业广告牌行为。现上诉人何继荣主张拆除
{蓝0X}在绿茵花园A4座701、702号房阳台天面设立的广告牌,需要证明,其对绿茵花园A4座楼宇享有合法产权,并且被上诉人设立广告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其有权处分该广告牌。但是,被上诉人仅证明其从顺德市顺成房产有限公司签订《绿茵花园商品楼购销合同》,约定购入绿茵花园A4座楼房,而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从法律意义上,因上诉人何继荣尚不是绿茵花园A4座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其无权干预绿茵花园A4座701、702号房合法所有权人
{蓝0X}设立广告牌。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何继荣在本案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起诉,并未不当,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