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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继荣与蓝一峰等财产侵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蓝一峰、潘荣华、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宏新村昌明楼三座802。身份证号码:441826197010190015、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和林路58号盈翠华庭2座602号。身份证号码:440122197712242444、

何继荣与{蓝0X}等财产侵权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继荣,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镇太平坊九巷一号。身份证号码:440623630103317。
  
  委托代理人:杨阳、方成,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0X},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1X},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地址:1}
  
  上诉人何继荣因与被上诉人{蓝0X}{潘1X}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36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2001年9月17日,原告与顺德市顺成房产有限公司签订《绿茵花园商品楼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坐落于大良东乐路绿茵花园商住小区商A4号商品楼,双方并就价格、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时间等达成协议。2004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蓝0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东乐路绿茵花园A4座七层701、702号住宅卖给被告{蓝0X},并对价格等做了约定。其后,就701、702号住宅被告{蓝0X}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对该两房屋取得所有权。2006年,被告{蓝0X}与被告{潘1X}达成利用{蓝0X}701、702号房阳台天面设立广告牌的协议,被告{蓝0X}经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行政许可设立广告牌。其后,被告{蓝0X}在其房屋701、702号房的阳台搭建脚手架,并且利用了A4号楼的天面固定该脚手架并安装了广告牌。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其权益,因此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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