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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亮亮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摘要:吴敏华、

牟亮亮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亮亮,绰号“亮亮伟”,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3310041986032129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台州市农垦场四分场1组86户。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7年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0X},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亮亮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丹丹、被告人牟亮亮及其辩护人{吴0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牟亮亮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威尔莎卡拉OK厅,因琐事与该卡拉OK厅负责人梁仙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梁仙友捅伤。经法医鉴定:梁仙友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牟亮亮在路桥区金清镇金丰宾馆向该宾馆负责人梁文和、吴伟军及其妻罗荷芬收取保护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在金清镇金龙宾馆向该宾馆负责人收取保护费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仙友、梁文和、梁君富的陈述;证人朱华平、唐亮、龚定奎、罗荷芬、赵勇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亮亮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且目无法纪,向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牟亮亮在前科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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