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方云华等非法侵入住宅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云华、{汪0X}{彭1X}目无法纪,结伙采用撬门锁的方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彭1X}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云华、{汪0X}{彭1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云华犯非法侵入住{地址:2}
  
  被告人{汪0X}犯非法侵入住{地址:2}
  
  被告人{彭1X}犯非法侵入住{地址:3}
  
  (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方云华、{汪0X}的刑期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被告人{彭1X}的刑期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2007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黎利荣
二0 0七年 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