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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伟盗窃案
摘要:

苏小伟盗窃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小伟,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340321198402186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蚌埠市怀远县褚集乡张娄村门北村苏圩庄24号。曾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小伟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苏小伟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樱花路888-1号的台州市金塑机械有限公司三楼宿舍内,发现睡在上铺的孔令标掉在地上的农行存折中有存款人民币4000余元时,即将该存折予以藏匿。次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苏小伟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利用之前向孔令标借得邮政储蓄存折时使用过的密码进行匹配,取出该存折里的4000元。现赃款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孔令标的陈述、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图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小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0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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