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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医院与赵祖尧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周敏、赵祖尧、田友刚、重庆天圣药业有限公司、黄存洪、刘毅、巫山县巫峡镇西坪小区望霞街239号7-1、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214号、

巫山县人民医院与{赵1X}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二中民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春,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0X},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1X},男,194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田2X},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3}饮片厂。住{地址:1}
  法定代理人{黄4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5X},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巫山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赵1X}、原审被告{公司3}饮片厂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6)山民初字第494号
  民事判决,上诉人巫山县人民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7日询问了巫山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0X}{赵1X}的委托代理人{田2X}{公司3}饮片厂的委托代理人{刘5X}。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5日{赵1X}之妻孙培英(生于1943年11月29日)因口渴多饮、尿多带泡沫、易饥多食、人消瘦而到巫山县人民医院三楼中医科就诊,该医院特聘的退休医生李国华接诊,经检查孙培英血糖为5.9mmo1/L,李国华即开具处方:消渴丸5瓶。孙培英家属被告知一日三次,早上和中午各10粒、晚上15粒。孙培英按医嘱服用1瓶零5粒后,于2006年4月9日中午昏迷不醒,即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查血糖<2.0 mmo1/L,诊断昏迷原因待查,考虑脑梗塞和低血糖昏迷,2006年4月23日巫山县人民医院建议家属将CT片送重庆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并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06年4月29日孙培英转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该院做了MRI检查,2006年5月1日转回巫山县人民医院治疗,2006年6月6日经巫山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孙培英的伤残等级为一级,需要特殊医疗和完全护理依赖。在治疗期间孙培英成植物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支付医疗费11428.62元,巫山县人民医院垫支医疗费95094.87元,{赵1X}为孙培英转院到重庆开支交通费(含过路费)4797元、油料费1500元、住宿费900元,伤残等级、依赖性护理鉴定开支鉴定费1000元,购买卫生纸、尿不湿开支1232元。2006年7月18日{赵1X}与巫山县人民医院双方协商鉴定机构,2006年9月29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2006-23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一、巫山县人民医院在孙培英门诊病历及处方笺中均没有写明消渴丸的用法及用量,存在过错。二、孙培英低血糖与服用消渴丸有一定关系,孙培英目前的植物状态及广泛的脑部病变多系脑血管以外梗塞及脑出血所致,低血糖的发生对其病情有一定的促进作用。2006年10月5日孙培英死亡,当日{赵1X}以及其子赵永文分两次在巫山县人民医院领取现金70000元用于处理孙培英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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