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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祖权等抢劫案
  六、被告人龚祖权、李兴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2X}{李4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元贵残疾赔偿金5618元,因易元山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0562元、误工费273元。合计56453元,龚祖权、李兴华、{梁2X}各赔偿16936元,{李4X}赔偿5645元。龚祖权、李兴华、{梁2X}{李4X}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6X}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荣武
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
人民陪审员 李吉林
二0 0七年 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 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 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 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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