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伟、张定宇、韩红、邓三忠、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尹兵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渝一中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兵,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52-12号。
委托代理人刘进,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胡0X},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张1X},局长。
委托代理人
{韩2X},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邓3X},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兵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房局)房屋登记行为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7)渝北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尹兵与何世全于1988年9月16日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lO月9日离婚。1994年尹兵购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西三路23号1幢1单元2-2户的
房屋一套。2004年5月8日,何世全与熊军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熊军,并于当日向市土房局申请登记,市土房局根据何世全提供的材料于2004年5月1O日向熊军颁发了房权证201字第0142712号
房屋所有权证。尹兵不服该房屋行政登记,于2005年8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颁发给熊军的房权证201字第0142712号
房屋所有权证。一审法院于2005年1O月20日作出(2005)渝北法行初字第8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市土房局于2004年5月1O日向熊军颁发的重庆市房权证(201)字第0142712号
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市土房局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渝一中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尹兵于2006年8月1日向市土房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市土房局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复函,尹兵不服该复函,于2006年11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市土房局在其原有房屋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西三路23号1幢1单元2-2号)的同地段赔偿其建筑面积为84.4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