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万敬国诉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主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01年4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给万敬国的《实用
  新型专利证书》1份;
  2、2002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1份;
  3、2004年1月9日,万敬国向宗申公司马总呈的《报告》复印件1份;
  4、2005年1月28日,万敬国向宗申公司马总呈的《报告》原件1份;
  5、被告印制的《水旱两用微型耕作机使用说明书》1份;
  6、被告印制的《2004终端产品系列》宣传册1份;
  7、2005年4月12日,万敬国填写的《费用报销单》1页。
  原告用上述证据材料1,拟证明原告是“原地全回转微耕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用上述证据材料2,拟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5月25日签订了关于“水旱耕作两用微耕机(使用原地全回转微耕机专利)”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用上述证据材料3,拟证明专利年费的交纳方式是先由原告向分管副总呈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再向财务处借支该款项,最后原告凭交纳专利年费的发票报销抵扣借支款项;用上述证据材料4,拟证明原告按照规定向被告借支2005年的涉案专利年费时,未获批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第5.9条;用上述证据材料5和6,拟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已生产出合格产品;用上述证据材料7,拟证明被告不给原告报销出差费用,迫使原告离开被告处。
  被告宗申公司质证后,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被告违约,被告虽然印制了许诺销售的宣传资料和产品图片,并不能证明已试制出合格产品,其实是因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图片,被告认为可以生产出该产品,才印制了宣传资料,列入被告的产品目录。关于上述证据材料4,其原件至今在原告处,说明原告并未将该报告交给被告总经理审批,其有能力缴纳涉案专利年费,不存在被告对原告先行交纳的涉案专利年费不予报销的问题。关于上述证据材料7,与本案无关。
  被告为证明其所抗辩的事实,主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05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劳务关系通知》1份;
  2、2003年1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报销专利年费的单据和发票各1份;
  3、2004年1月9日,原告{公司3}马总呈的《报告》1份及原告向被告报销2004年专利年费的《记账凭证》1份;
  4、2001年2月27日,重庆市农机事业管理局颁发给被告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1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