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庆宗申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左宗申、曹绪成、向被告公司、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场、
万敬国诉{公司0}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679号
原告万敬国,男,汉族,1939年10月25日出生,重庆升立建设机械集团公司高级工程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08号附1号4-2。
委托代理人赵时芬,女,汉族,1945年10月4日生,重庆东方红无线电厂退休工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208号附1号4-2。
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左1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曹2X},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敬国与被告
{公司0}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仁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英姿、代理审判员石磊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敬国及其代理人赵时芬、被告的代理人
{曹2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敬国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5月25日签订旱耕作两用微耕机(使用原地全回转微耕机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该协议期限:2002年5月25日至2007年2月15日。被告从2005年1月起拒不履行该协议5.9条(在协议期内,该专利每年所需甲方交纳的专利年费由乙方承担。),原告再三要求被告执行此条款,均遭拒绝。2005年2月,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即擅自停止实施该专利技术,违反了该协议5.5条,同时,被告也未按照该协议5.3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提成款。按照该协议5.10条的约定,因被告违约,原告有权终止该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终止协议;2、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原告8万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公司0}(以下简称宗申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被告严格履行了该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为原告试制该产品提供条件,但原告却履行协议不适当,未按约提供全套图纸,也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试制出经被告验收合格的专利产品;2、被告没有违约行为,通知原告报销2005年专利年费,但原告未报销。被告并没实施该专利技术,更谈不上销售,不存在给付提成款的问题;3、因原告指控被告违约,被告同意终止协议,但原告要求终止协议的理由不成立;4、因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应该承担违约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