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崔惠玲诉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等虚假广告纠纷案

  
  培训中心是罗德岱尔学院的下属非独立部门,对外签约需经学院认可,虽然该院承认曾经在崔国鹏处见到宣传四联法硕系培训中心项目的宣传册,但崔当时称与学院没有关系,且培训中心本身也未与四联中心签约,故即便崔国鹏参与此事,亦应属于个人行为,与罗德岱尔学院无关。虽然崔惠玲交付钱款后得到的听课证和收据上均盖有培训中心的公章和财务章,因崔国鹏不配合法院调查,印章的真假无从确定,但四联中心明确未向崔国鹏交付钱款,与四联中心所称与培训中心合作办学,对方提供资质和公章一节存在明显不符常理的矛盾之处,该中心又不能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德岱尔学院与四联中心合作四联法硕项目。本院认定罗德岱尔学院不需对上述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对崔惠玲请求该学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和大学生杂志社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在《大学生》杂志上公开向原告崔惠玲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到期不能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开判决书的内容,费用由上述二被告单位负担。
  
  二、被告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退还原告崔惠玲八百元,并和被告大学生杂志社连带赔偿崔惠玲经济损失二百六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崔惠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五元(崔惠玲已预交),由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负担六十元,由大学生杂志社负担二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五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