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惠玲诉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等虚假广告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21080号
原告崔惠玲。
委托代理人
{梁0X},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1X},主任。
委托代理人
{刘2X}。
被告北京罗德岱尔研修学院。
法定代表人
{王3X},院长。
委托代理人
{化4X}。
被告大学生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
{钟5X},社长。
委托代理人
{潘6X}。
原告崔惠玲诉被告北京四联教育文化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四联中心)、北京罗德岱尔研修学院(以下简称罗德岱尔学院)、大学生杂志社虚假广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崔惠玲的委托代理人
{梁0X},四联中心的委托代理人
{刘2X},罗德岱尔学院的委托代理人
{化4X},大学生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
{潘6X}、
{刘7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惠玲诉称,2006年4月初,我在2006年第六期《大学生》杂志上看到四联法律硕士考前辅导班的招生广告,遂于同年4月2日给指定帐号汇款800元,报名上暑期专业课辅导班。4月底收到回执,加盖的是罗德岱尔学院的印章,并非四联法硕的印章,与《大学生》杂志上刊登的内容不一致。我给四联法硕打电话质询并提出退款要求,遭到拒绝。同年7月1日,我从南京来到四联法硕的办公地点,要求退款及开具收款凭据,新开的凭据上加盖的仍然是罗德岱尔学院的印章。此后我到海淀区教委查询四联法硕的相关信息,发现四联中心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不具有招生办学资格,属于非法办学。上述虚假广告延误了我应考的时间,给我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报名费800元,赔偿交通费265元、精神损失费800元,同时判令四联中心在《大学生》杂志上刊登道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