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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9X}与{吴8X}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投入250万元资金,{曾9X}投入50万元,{吴8X}投入100余万元进行该剧的拍摄。2004年11月该剧正式开拍,于2005年1月完成拍摄,至今未发行。该剧使用的拍摄许可证是中联影视中心甲第33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2005年6月22日,中国文联发给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的《关于电视连续剧<美丽无价>更名并改动集数的函》中写明:“由中国文联主管的影视制作单位东方影视制作中心与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拍摄的20集电视连续剧《美丽无价》,在制作过程中,因剧情需要,申请更名为《美丽新世界》,并延长集数为24集”。
同日,中国文联发给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的《关于送审电视连续剧<美丽新世界>并申领发行许可证的函》中写明:“由中国文联主管的影视制作单位东方影视制作中心与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拍摄的24集电视连续剧《美丽新世界》现已制作完毕……现报送总局总编室审查,并申请领取该剧的发行许可证。”
2005年8月29日,中联影视中心出具《说明》写明“东方影视中心作为独立企业经营单位,其影视制作延续历史原因辖属中国文联管理,在东方影视中心履行中国文联影视领导小组之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其影视剧报批、立项、摄制、审查、发行等相关手续,均由中国文联中联影视中心办理。东方影视中心拍摄影视剧《美丽新世界》所使用的拍摄许可证,为国家广电总局颁给中国文联中联影视中心的(甲第33号)”甲级拍摄许可证。就东方影视中心组织拍摄的24集电视连续剧《美丽新世界》(原名《美丽无价》),符合本中心的规章及规定。”
中联影视中心向国家广电总局提交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中写明该剧制作机构为中联影视中心,合作机构为原告及有声有色公司,制片人、导演为{吴8X},出品人为{陈6X}、张阳、顾晓地、{曾9X}。
2005年8月22日,国家广电总局就涉案电视剧《美丽新世界》颁发了(广剧)剧审字(2005)第11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写明该剧的制作单位为中联影视中心,合作单位为东方影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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