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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吴8X}、中联影视中心、有声有色公司共同辩称:{吴8X}通过与中联影视中心下属的东方影视中心签订的合同及东方影视中心给其出具的《授权书》,取得了使用中联影视中心拍摄许可证等手续,独家全额投资拍摄、制作和发行电视剧《美丽新世界》的权利。此后,{吴8X}与原告、{曾9X}就共同投资拍摄该剧签订了合同。{吴8X}与原告及{曾9X}签订的《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该剧的合作拍摄方应为{吴8X}、原告、{曾9X}。但由于原告及{曾9X}没有按约全部支付投资,因此原告及{曾9X}已就该剧丧失全部权利,不应再为该剧的拍摄合作方。中联影视中心及东方影视中心并未实际参与该剧的拍摄,因此不是该剧的合作拍摄方。有声有色公司是{吴8X}为便于该剧的拍摄、报批等手续的办理而成立的,该公司与{吴8X}实际为一体。原告要求中止发行该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方影视中心辩称:电视剧《美丽新世界》是本中心使用中联影视中心的拍摄许可证拍摄制作的。本中心曾与{吴8X}签订合同,由{吴8X}承包该剧的拍摄、制作、发行及筹资。{吴8X}与原告及{曾9X}签订的合同并未经本中心许可,属{吴8X}个人行为。原告及{曾9X}仅是依据与{吴8X}签订的合同对该剧进行投资,但并不能因此成为该剧的拍摄合作方。由于原告及{曾9X}投资不到位及原告举报{吴8X}偷漏税问题,已给本中心造成严重损失。综上,本中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吴8X}不是东方影视中心或文联影视中心的员工。
  
  2004年8月10日,东方影视中心给{吴8X}出具《授权书》,写明:“由于中联影视中心与本中心要组织投资拍摄制作20集电视连续剧《美丽无价》,现特聘请中国国家话剧院演员{吴8X}担任此剧的制片人,全权负责本剧的筹备、融资、组织拍摄制作和发行工作,以及对外之所有联络工作。本中心希望制片人严格摄制管理,按广电部摄制管理规定执行和开展工作。拍摄期间,应保证安全生产,摄制组在拍摄期间,如发生各种纠纷、意外或人身事故,由制片人负责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制片人及其剧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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