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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摘要:吉增和、王宇、王娟、丁道希、丁利明、齐建慧、陈钧、王科峰、吴卫东、曾兰茜、高峰、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内花园东巷29号院1号楼3单元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世贸国际公寓A2-28D、

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5228号


  原告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吉0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1X},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2X},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影视中心,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丁3X},该中心总经理、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影视制作中心,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陈6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7X},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8X},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9X},女,美国公民,1942年8月12日出生,住{地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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