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5228号
原告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吉0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1X},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2X},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影视中心。
法定代表人
{丁3X},该中心总经理、主任。
委托代理人
{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影视制作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陈6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
{王7X},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吴8X}。
委托代理人
{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曾9X}。
委托代理人
{高10X},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宏,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8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影视中心、北京东方影视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影视中心)、
{吴8X}、
{曾9X}、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声有色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8日及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王1X}、
{王2X},被告中联影视中心、
{吴8X}、有声有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丁4X}、
{齐5X},被告东方影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
{王7X}、
{齐5X},被告
{曾9X}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宏、
{高10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