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琛、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高崇智、余长久、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路xx号、
闻晓阳诉{公司1}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闻晓阳,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xx区xx号。
委托代理人
{刘0X},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高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克勋、杨静,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余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克勋、杨静,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晓阳与被告
{公司1}、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晓阳以其于2007年3月12日与被告
{公司1}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
{公司1}、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闻晓阳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闻晓阳撤回对
{公司1}、四川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 310元,减半收取2 655元,其他诉讼费1 593元,共计4 048元,由闻晓阳承担。
审 判 长 钟晞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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