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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摘要:王宏猷、李志强、罗铭君、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傅强、谭斌、何爱民、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区××路××号、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鸿路181号、

{公司7}{公司3}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海运仓2号。
  
  法定代表人{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1X},男,{公司7}副总经理,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罗2X},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3}。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傅4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5X},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6X},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7}与被告{公司3}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司7}撤回对被告{公司3}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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