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宏猷、李志强、罗铭君、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傅强、谭斌、何爱民、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区××路××号、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鸿路181号、
{公司7}诉{公司3}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
{公司7}。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海运仓2号。
法定代表人
{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1X},男,
{公司7}副总经理,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罗2X},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傅4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谭5X},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何6X},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公司7}与被告
{公司3}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公司7}撤回对被告
{公司3}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