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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人魏防苓(原城乡一建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开发中心与城乡一建关于周庄土地的经济往来情况。
7、证人夏群(原城乡一建经理)的证言证实开发中心与城乡一建关于周庄土地的经济往来情况。
8、证人杨淼林的证言证实杨全林通过其负责的河北定兴建筑公司及北京正远商旅酒店(以下简称正远酒店)通过签订拆迁协议套取90万元现金的情况;其同时证实2005年4月,杨全林、郝建杨将钱归还并继续让其负责拆迁工程的情况。
9、证人郑华(正远酒店财务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9月至10月间,分3次给予杨全林90万元现金的情况。
10、书证:城乡一建与北京盖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城乡一建与开发中心的协议、城乡集团经理常务会会议记录、城乡集团收回周庄土地的决定、权益补偿协议、开发中心关于周庄土地开发情况的说明、城乡集团出具的证明、拆迁协议、领用支票审批单、人民币155万元的发票、华夏银行人民币100万元的转账支票、账户对账单、退还人民币40万元的收据,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未表示异议并在案予以佐证。
二、2004年9月间,被告人王明亮、杨全林伙同被告人霍艳,利用职务便利,经预谋决定挪用本公司所有的北京市崇文区花市上三条5号院(以下简称上三条5号院)拆迁补偿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为王明亮、杨全林、郝建杨、霍艳个人购买本公司股份。此后,杨全林找到郝建杨,告知其可以用公司借款入股10万元,具体由杨全林操作,郝建杨认可了这一做法。最终挪用拆迁补偿款为个人集资入股的数额分别为:王明亮20万元,杨全林、郝建杨、霍艳各10万元(除挪用款项以外,4人还各有10万元的个人出资)。王明亮、杨全林、郝建杨、霍艳在入股后均获得了配股以及分红转股。案发前王明亮、杨全林、霍艳、郝建杨将挪用款项均予以归还。
被告人王明亮于2005年9月6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杨全林、郝建杨于2005年8月30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霍照辉于2005年9月1日投案自首;被告人霍艳于2006年2月7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庭质证,并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城乡一建关于霍艳的聘任文件证明:被告人霍艳的任职情况。
2、证人孙杰的证言证明:其在负责上三条5号院拆迁过程中,在公司领导决定下,借用职工户口统一落户,在扣除其他支出后,总共多得拆迁补偿款82万余元,2004年9月其将该笔拆迁补偿款结余部分交给了霍艳,2005年8月由于城乡集团要求清理小金库,霍艳将该笔款转存回其名下并交回城乡一建财务大账。证人孙杰的证言同时证实,2004年9月城乡一建职工入股时,由于公司主要领导买的都很多,因此职工很有信心,其也入了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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