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王明亮等受贿、挪用公款案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明亮、杨全林、郝建杨、霍照辉犯受贿罪、被告人王明亮、杨全林、郝建杨、霍艳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宣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王明亮、杨全林、郝建杨、霍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北京城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一建)系由城乡集团控股的独立法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系城乡集团所属的独立非法人部门,北京方今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今时公司)系城乡一建下属的由集团与职工共同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2004年9、10月间,被告人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王志平(另案处理)伙同郝建杨,利用职务便利,在城乡一建与开发中心因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庄村土地(以下简称周庄土地)转让形成的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账外暗中收受开发中心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郝建杨各自分得人民币10万元,王志平分得人民币5万元,另有5万元未进行分配。2005年3月,因开发中心主任黄泽宇被双规,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郝建杨将该笔受贿款予以退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城乡一建及城乡集团营业执照、内资公司登记信息、内资企业登记情况,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均未表示异议并在案予以佐证。
  
  2、城乡集团关于王明亮、杨全林、霍照辉的任职文件以及城乡一建关于郝建杨的聘任文件,证实各被告人的任职及主体身份情况。
  
  3、证人黄泽宇(原开发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开发中心与城乡一建关于周庄土地的经济往来情况;其同时证实开发中心曾给过城乡一建领导班子成员人民币50万元。
  
  4、证人彭建发(原开发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对黄泽宇的证言予以佐证。
  
  5、王志平(原城乡集团投资发展研究中心、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的供述证实开发中心与城乡一建关于周庄土地的经济往来情况;其同时证实从杨全林处收取人民币5万元以及后来退还该笔5万元的情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