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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良贪污案
摘要:

彭新良贪污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087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新良,男,33岁(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当代世界出版社发行部原业务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西里7楼3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茂基、韩雨岑,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新良犯贪污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328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新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新良于2000年至2002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当代世界出版社发行部业务员,负责图书发行的职务便利,采取更改电脑原始记录,以退书冲抵发书数额的手段,将两笔广东新信书刊经营部结算的书款共计人民币45 694元据为己有。2002年4月,被告人彭新良因其更改电脑原始记录的行为被发现,遂向单位交待部分事实。并于同年5月退回出版社人民币30 000元。2006年3月13日,被告人彭新良被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彭新良的供述、证人田禾、张赛军、梁晓朝的证言、当代世界出版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彭新良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当代世界出版社出具的说明、被告人彭新良提供的修改记录、当代世界出版社出具的彭新良修改退书清单的记录和销售情况记录单、田禾提供的对账记录和统计表、银行日记账和相关单据、北京拓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新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5 69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彭新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责令被告人彭新良退赔人民币15 694元,发还当代世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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