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陈太学与廖昌容土地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陈太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界石镇桂花村柏树林社“黄泥湾岗上”约 0.1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陈太学所有;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廖昌容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 1 、本案争议的“黄泥湾岗上”约 0.1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陈太学所有; 2 、上诉人与廖昌容根本没有互换过土地; 3 、桂花村柏树林社的情况说明是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廖昌容答辩:一审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陈太学、廖昌容均系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柏树林社农民。 1982 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该社发包给村民的土地无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也无承包土地登记造册清单。陈太学于 1982 年第一轮承包土地时承包柏树林社 0.14 亩耕地, 1988 年陈太学的弟弟陈太忠因建房需要占用廖昌容的土地(地址黄泥湾小湾),陈太学的母亲张素华便把陈太学的土地互换给廖昌容耕种。 1988 年后,廖昌容便一直耕种柏树林社黄泥湾岗上 0.14 亩土地,陈太学对此应当知道,且 17 年未提出异议。 2005 ,陈太学、廖昌容为该 0.14 亩土地经营权发生争议,廖昌容于 2006 年 5 月向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6 )巴界裁字第( 03 )号裁决书裁决柏树林黄泥湾岗上 0.14 亩土地属廖昌容的承包经营权,陈太学对此裁决不服,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起诉请求确认该 0.14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院认为,陈太学与廖昌容为双方所争执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柏树林社“黄泥湾岗上” 0.1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 1982 年第一轮承包土地时陈太学系该“黄泥湾岗上” 0.14 亩土地的承包人,但在 1986 年因陈太学的弟弟陈太忠建房需占用廖昌容的土地,陈太学的母亲张素华将陈太学承包的“黄泥湾岗上” 0.14 亩土地与廖昌容互换,对此换地行为陈太学应当知道且 17 年来未提出异议,廖昌容通过张素华换给陈太忠的承包地现已修成房屋不能再恢复原状,陈太学上诉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