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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学与廖昌容土地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摘要:邹雯、王家强、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安子沟组 27 号、

陈太学与廖昌容土地经营权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太学,女, 1953 年 11 月 30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安子沟组 11 号。
  
  委托代理人:{邹0X},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昌容,女, 1963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王1X},重庆市巴南区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太学与被上诉人廖昌容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作出( 2006 )巴民初字第 1892 号民事判决,陈太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对陈太学及代理人{邹0X},廖昌容及代理人{王1X}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太学、廖昌容双方均系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柏树林社农民。 1982 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该社承包给村民的土地无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也无承包土地登记造册清单。陈太学于 1982 年第一轮承包土地时承包柏树林社 0.14 亩耕地,于 1985 年便将自己的 0.14 亩耕地转包给彭兴富耕种, 1988 年陈太学的弟弟陈太忠建房需要占用廖昌容的土地(地址黄泥湾小湾),陈太学的母亲张素华就把陈太学的土地互换给廖昌容耕种, 1988 年后廖昌容便属柏树林社黄泥湾岗上 0.14 亩土地的经营权人。之后,陈太学应当知道,且 17 年未提出异议。 2005 年,双方为该 0.14 亩土地经营权发生争议,廖昌容于 2006 年 5 月向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6 )巴界裁字第( 03 )号裁决书裁决柏树林黄泥湾岗上 0.14 亩土地属廖昌容的承包经营权,陈太学对此裁决不服,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起诉请求确认该 0.14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陈太学。庭审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故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农村现在实行的农村土地以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过程强调公平、公正,每个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性质,作为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手段。陈太学、廖昌容所争执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柏树林社“黄泥湾岗上” 0.14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之事,经查,陈太学、廖昌容所在桂花村柏树林社 1982 年第一轮承包土地时合作社未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合同书。 1998 年,农村实行土地二轮承包时合作社同样未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书,而是按当时的耕种情况延续承包 30 年不变。此时,陈太学、陈太忠及廖昌容对此承包均无异议。 1986 年,廖昌容通过张素华换给陈太学的承包地陈太忠现已修成房屋不可能再恢复原状,对此换地行为陈太学本人应当知道且 17 年来未提出异议,陈太学提供的现有证据和理由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和诉讼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判决,驳回陈太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其他诉讼费 300 元,共计 350 元,由陈太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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