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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大容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石壕煤矿劳动保险纠纷上诉案
摘要:李贵宾、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孙大发、罗长渝、郑万辉、所地綦江县石壕镇天池村、綦江县打通镇、

封大容与{公司1}石壕煤矿劳动保险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封大容,女,生于 1930 年 5 月 3 日,汉族,重庆市{地址:1}油沙路 39 号 1 单元 1-1 。
  
  委托代理人{李0X},綦江县打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1}石壕煤矿,住{地址:0}
  
  负责人{孙2X},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罗3X},男,{公司1}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科科长,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郑4X},男,该矿人力资源科科长,住{地址:1}
  
  上诉人封大容因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2006 )綦民初字第 110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封大容现年 76 岁,其丈夫吴宗银生前系被告石壕煤矿的职工。吴宗银于 1959 年 5 月开始在被告处从事煤矿井下主掘工作, 1984 年 11 月 12 日经重庆市工业公司南桐地区煤工尘肺诊断组诊断为壹期矽肺病,并于 1984 年 12 月办理了工伤退休,其退休金及伤残护理费按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此后在 1986 年 12 月 1 日和 1997 年 11 月 7 日,吴宗银又被诊断为贰、叁期矽肺病,并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因矽肺病医治无效死亡。其生前领取养老金加补贴共计 662.38 元。 2006 年 1 月 9 日,吴宗银家属到被告处结算吴宗银的死亡待遇,被告告知其计算结果及组成情况为,一次性死亡待遇 36392.6 元,按月支付给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 264.95 元。原告对计算的抚恤金不服,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向綦江县劳动争议仲芳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綦劳仲案字 [2006] 第 46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石壕煤矿从 2006 年 1 月起,按每月 478.56 元支付给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该裁决生效后,该委又发现该裁决适用法律不当,遂撤销并终止执行该仲裁裁决,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 2006 年 6 月 14 日,以綦劳仲案监字 [2006] 第 1 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封大容的申诉请求。封大容不服此裁决,仍诉至法院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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