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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日,巫溪县公安局组织该县相关部门及蓝盾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会议记录,要求蓝盾公司对监控系统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备后,视为合格。之后,蓝盾公司未予以整改。
2006年2月22日,巫溪县公安局向蓝盾公司发函,称“贵公司在对我局看守所监控系统设备安装过程中现还存在如下问题: 1 、监舍仓内现还存在多个摄相机有问题(无图像及模糊); 2 、巡更系统主机不能正常工作; 3 、 UPS 系统一直未发挥作用; 4 、监控系统出现报警信号无法消除。望贵公司接到通知函后即时处理,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之后,蓝盾公司未予以整改。
原、被告{确6X},巫溪县公安局已实际向蓝盾公司支付工程款 275000 元,蓝盾公司未向金威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金威公司与被告蓝盾公司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及联合投标合作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金威公司按照与蓝盾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承建巫溪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后,其针对蓝盾公司基于设备安装提出存在问题并要求整改而发出的通知,无正当理由既未派人协调处理,也没有进行整改,未履行其应尽之必要义务,致使该工程难验收未达到合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金威公司与蓝盾公司就款项的支付应自工程完工及验收合格后,蓝盾公司收到巫溪县公安局整体工程款 95% 后向原告支付,而蓝盾取得的巫溪县公安局整体工程款数额并未达到向原告付款的条件,加之本案中蓝盾公司与巫溪县公安局之间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巫溪县公安局抗辩其与原告金威公司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理由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且缺乏相应证据支撑,不能成立。遂判决:一、驳回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蓝盾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巫溪县公安局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 2005 年 9 月 25 日,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否则巫溪县公安局不会向蓝盾公司付款。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金威公司与蓝盾公司之间的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却以“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限制金威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 2 、即使被上诉人发出的整改通知有效,也不能说明工程未验收合格,而本案工程是否需要整改,经修复(整改)验收合格与否,尚无定论,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也只能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而不能作为完全拒付的理由。 3 、被上诉人已将工程投入使用,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法院不应支持。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本案不适宜返还财产,上诉人受蓝盾公司诱导签订了该无效合同,蓝盾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故蓝盾公司应支付金威公司相应工程的材料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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