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国金、梁爽、王卫东、李瑶、罗建国、卢明根、确认、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洲路 51 号附 12-4-2 号、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文昌巷 4 号、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文昌巷 4 号、
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蓝盾新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五中民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威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洲路 3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梁1X},重庆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蓝盾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蓝盾公司),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王2X},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3X},重庆凤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巫溪县公安局,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罗4X},局长。
委托代理人
{卢5X},男,汉族, 1963 年 10 月 3 日出生,该局法制科科长,住
{地址:2}。
上诉人重庆金威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6)九民初字第 1220 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8月23日,被告巫溪县公安局向被告蓝盾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巫溪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系统及安装建设工程按县财政局批复的采购方式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现场竞价,贵公司以最低合理报价 356000 元为中标单位,请你公司在接到通知后 3 日内到巫溪县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
2005年8月25日,被告巫溪县公安局与被告蓝盾公司就巫溪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事宜签订了《巫溪县公安局看守所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标的物按招标文件对货物的要求执行,工程完工时间为 2005年9月25日;合同价款:看守所监控系统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总价款为356000元;验收方法为工程施工竣工后由巫溪县公安局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组成专家小组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报告书;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3日内付合同总金额 95% 价款和全部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内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符合承诺条件,保质期满后10日内无息支付其余价款(矩阵控制器伍万元的百分之五3年后付清);同时双方对各自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