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黄长兴,该公司、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521号、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0}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甘民三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W1-B4。
法定代表人,徐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志涛,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公司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第004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志涛律师,被上诉人
{公司0}法定代表人黄长兴,委托代理人王金贵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
{公司0}(以下简称兰州金蝶)是一家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技术服务及销售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该公司系原金蝶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现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中国公司)与黄长兴共同投资,于2001年9月11日成立,是经上诉人授权的金蝶软件在甘肃省的销售代理商。该公司销售的金蝶系列软件均由金蝶中国公司开发并供货,金蝶中国公司同时向兰州金蝶提供软件的宣传资料,包括其开发的金蝶K/3人力资源软件及宣传资料。在金蝶中国公司寄给兰州金蝶的宣传资料中,有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关于推荐使用金蝶K/3人力资源系统的函”》(以下简称推荐函),该函有“该系统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为指导,采用微软最新NET技术进行开发,支持SQL SERVER ORACLE等大型数据库”、“2002年4月6日,该系统通过了中国人事科学院组织的技术鉴定”、“能够适应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资源管理的需要”等内容。